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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2017年《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及管理说明
发布时间:2016-01-03 11:16:44 信息来源:贵州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浏览次数:14180

《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所在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颁发,每位毕业生只允许领取印有同一序号的协议书一套(一式三份),复印无效。《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签章,毕业生所在学院及学校就业部门盖章后才有效,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留一份,用人单位留一份,另一份由毕业生本人保存,该《协议书》作为《报到证》办理的依据,此依据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若无特殊情况,都不得违约。因此签订《协议书》是一种法律行为,毕业生必须慎重填写。 

一、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和内容 

(一)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学院及学校分别签字盖章以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二)《协议书》的内容 

就业协议书主要由五部分内容组成:规定条款、毕业生情况及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学校意见、备注。

1.规定条款 

此项包括八条规定,在就业协议书内页的左页面。学生在填写协议书之前必须仔细阅读。 

2.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这项内容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最后由毕业生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填写日期。 

填写内容

填写规范

政治面貌

“群众”或“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培养方式

“定向”或“非定向”(我校2017届学生填写“非定向”)

健康状况

“良好”或“一般”或“较差”

专业

相应专业

学制

二年/三年/四年/五年(我校2017届学生填写“四年”)

学历

本科/专科/研究生 (我校2017届学生填写“本科”)

毕业生意见

毕业生自己填写; 一般填写“本人愿意到某某单位工作” 

3.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这项内容由用人单位填写。其中档案转寄详细地址一栏用人单位务必认真填写,其规范格式为:用人单位详细地址+用人单位名称。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包括两种情况:⑴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直接签署用人单位意见;⑵没有人事审批权的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毕业生后,还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意见,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4.学校情况及意见 

学校意见分两个方面的内容:学院意见和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学院意见主要是“情况属实”,这是对毕业生就业去向的初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是代表学校的最终审核意见,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好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讯地址等。 

5.备注 

此栏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约定其他合法条款而设计的,只要符合学校规定和国家的就业政策都可以约定。同时这也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就业政策,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相互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其他书面意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备注栏通常注明以下内容: 

(1)工作期限、服务期、见习期等条款尽量填写清楚; 

(2)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3)报酬和福利待遇,各项福利,或者有与无,最好注明;  

(4)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都应签定责任赔偿),写清楚违约金具体金额,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保护双方;如有违约金条款的,建议学生谨慎签约,如发生违约,须解除协议后方能换领新协议书;

二、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各学院领取《协议书》一式三份后,按协议书编号(一人一号)顺序发给学生,并做好每个学生《协议书》编号登记工作,然后交学校招生就业处。 

2.毕业生领取《协议书》后,如实填写相应的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 

3.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以后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则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无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必须报单位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批准,人事主管部门必须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4.毕业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并盖章。 

5.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6.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将就业协议的相关内容录入就业方案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证》。 

三、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条件或者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具体情况如下: 

1.采取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 

2.就业协议未经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学校不予列入就业方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有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任用的原则,学校可以不予签署意见盖章。 

四、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签订后,若情况有变,使协议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就业协议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1.单方解除  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位依法或依照协议约定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除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照协议约定解除,是指乙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属于法律或协议允许范围之内。 

2.双方解除 这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协商一致,认为原协议的履行没有必要,故双方都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的相关文件。若单方擅自解除,由责任方按就业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有关解除约定或违约手续完备后,毕业生才可以重新择业。毕业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凭新用人单位的证明以及原用人单位的解除协议的相关文件或违约手续完备材料,到学校就业工作管理部门按流程换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照程序签订就业。

五、遗失或损坏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说明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书,毕业生必须认真保管。如遇有遗失或损坏,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不慎遗失协议书。须及时向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报告,并出具加盖学院公章的遗失证明,原就业协议书遗失公示一周后,方能领取新协议书;

2.不慎损坏协议书。须携带损坏的协议书至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中心核验,视实际情况判定如何处理。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以丢失或其他方式欺骗学校申领第二份就业协议书用以重新择业。一经发现,学校将追究毕业生的责任,直至取消其派遣资格。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责任纠纷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六、考取研究生继续深造的学生,需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学院统一收齐后返还到招生就业处。

                                招生就业处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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